中新网北京8月9日电(张钰惠)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事劳动关系转换、社会保险关系转换、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意见》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解释。
对此,专家指出,要妥善处理转制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既要强调转制的严明纪律,也要让相关人员有选择空间和适应过程。
截图自山东省人社厅网站。
转企后的人员接洽
在《意见》中,山东省人社厅对人事劳动关系转换、社会保险关系转换、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人事劳动关系方面,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方面,驻济转制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规定在属地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已离退休人员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方面,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对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也作出解释。
并非事业单位转企第一例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山东并非第一例。
中新网梳理发现,早在2015年7月,山东就明确79家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完成“事转企”。转企单位中,包括省直机关举办的招待所、印刷所等,也包括建筑科学研究院、交通规划设计院、内燃机研究所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二级单位。
2019年1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发文,指导部分省属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相较于2015年,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资产处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份文件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五年之后,山东再发文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2022年9月,山东省委宣传部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十八大以来,完成全省1336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收回事业编制1.3万余名。
近年来,除山东外,全国多个省份也在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今年4月,河南就发文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在精简机构编制规模的同时,强调坚持“瘦身”和“健身”相结合。
据河南省委编办,省直层面,除学校、医院外,按照“531”比例进行精简,即事业机构按不低于50%精简,事业编制按不低于30%精简,其中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精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和事业编制16名以下的事业单位,“空壳单位”“僵尸单位”以及特定历史任务已经完成的事业单位一律撤销。
市县层面,参照省直做法,按照“421”比例进行精简。改革后收回的事业编制和机构限额,由市、县本级统筹使用,鼓励“减上补下、减县补乡”。其中,将精简收回的机构编制资源向高质量发展、重点民生领域和基层一线倾斜。
事业单位转企释放何种信号
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频现信号。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大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