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 酒友是否担责?

  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 酒友是否担责?

  法院:共饮时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对醉酒者应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因过错未尽义务应担责

  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饮酒死亡后家属起诉共饮人连带承担50%赔偿责任的案件。法院认为,当共饮人发现有人醉酒后处于危险状态,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照看和救助义务。最终结合在案证据和具体案情,法院认定本案中五名共饮人连带承担4%的赔偿责任,判决徐某等五人连带赔偿李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男子约同事共饮后猝死

  李某生于1995年,平日爱饮酒,尤其爱喝高度白酒。2022年11月某日,李某组局,约在同一家餐馆务工的徐某等五人下班后喝酒。六人平日里关系不错,偶尔会相约聚餐。当晚10时,他们齐聚约定地点,点了两瓶二锅头白酒和若干瓶啤酒。得知李某中午就喝了二两白酒,徐某等人劝他少喝点,李某不以为然。徐某等人回忆,当晚李某喝了半斤到八两的白酒,外加三瓶啤酒。

  接近次日凌晨,众人尽兴。就在结完账刚走出包间时,李某突然倒地不起。徐某等人发现李某嘴唇发紫,脸色惨白,呼吸很弱。宋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回复暂时无车,待有车时再回拨。几人商量要不要叫出租车将李某送医抢救。其间,他们发现李某在间歇性打呼噜,呼吸好像顺畅起来,就决定先把他送回宿舍休息。回宿舍途中,徐某等人接到120回拨电话,询问他们是否还需要派车,几人表示无需派车。

  回到宿舍后,彭某留下照看李某,其他人回去睡觉。凌晨三点多,彭某发现李某情况不对,叫他不应声,连忙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其他人赶紧过来。等待救护车过程中,几人给李某做人工呼吸、心肺复苏。送医后,李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5时47分被宣布临床死亡,诊断为猝死。

  死者家属向共饮人索赔130余万元

  新京报记者从法院获悉,得知李某去世的整个过程后,其父母认为,同他一起喝酒的徐某等五人对于李某的死亡要负责任。他们明知李某饮酒存在风险,在其饮酒后晕倒不省人事、明显处于危险状态,并且已经达到需要求救120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决定将李某送到宿舍,擅自拒绝120派车,错失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的机会,导致李某猝死的后果。

  李某的父母说,他们生活在农村,年事已高且身体孱弱多病,平时生活、治病都靠李某提供经济来源,如今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往后生活难以为继。所以,徐某等五人应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0余万元。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父母诉至法院。

  庭审中,徐某等人认为,首先,他们并不是当晚饭局的组织者,李某平时就有酗酒习惯,这场饭局是李某组织的;其次,饮酒期间他们对李某没有劝酒、罚酒等行为,还不时劝其少喝点;第三,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安全具有预见、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对饮酒的后果应该有足够的认识,饮酒时应自我控制和把握,李某自己应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第四,李某饮酒后身体出现异常,他们并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积极采取了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回宿舍休息并留人照料、将李某送医急救等措施,已经尽到了提醒、照顾、救助的义务;第五,作为普通人而不是专业医护人员,根据普遍生活常识和认知,他们不足以预见李某的死亡结果。综上,五人认为他们只是参加了同事之间的日常聚餐,对于李某饮酒后猝死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共饮人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应担责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五名共饮人对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责任比例如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等五人与李某系同事关系,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李某饮酒量不低,至少在半斤左右。李某在饮酒后倒地,出现嘴唇发紫、脸色惨白、呼吸异常等情况,五人因此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亦提议要通过叫出租车的方式将李某送至医院,说明认识到了李某饮酒后身体存在较大风险,此时应当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后徐某等五人因李某间断打呼噜而判断其生命安全不存在现实风险,决定将其送回宿舍休息并拒绝了120派车,系过度自信,使得李某未能在最佳时机得到救助。综上,可以认定徐某等五人未能对李某的生命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赔偿两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